Buddhism Series 7 - Organization and Ceremonies 《佛教叢書7-儀制》
6. Funeral Ceremonies - 2. Composing a Will 陸、喪葬禮儀篇 二、撰寫遺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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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、喪葬禮儀篇 二、撰寫遺囑生、老、病、死在人生是一個過程,尤其是在面對「死亡」時,很多人都會事先作好安排。其處理方式很多,有人喜歡土葬、火葬、海葬、空葬、……或提供給醫學界作解剖研究之用。在印度,還有一種習俗,是將往生後的身體放在荒郊野外,與鳥獸結緣……。為達成這項與自己切身的最後一件事──又無奈的不能親自完成,只好藉著遺囑來闡述心願。
報載美國前總統布希夫婦立下遺囑,願於逝世後,將身上任何器官捐作科學實驗之用……。貴為一國領袖,都要事先普告世人自己的意願,可見大家對遺囑的重視。
「遺囑」,通常指人在逝世前所遺留的心願言辭,或為使自己的最後意思,在死亡後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,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。
現今社會上有許多遺產紛爭問題,皆源於未在生前預立遺囑,不懂得預立遺囑的重要性。以下就民法有關規定,列出幾點注意事項:
(一)遺囑通則
1.無行為能力者及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。
2.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(二)遺囑的種類
1.自書遺囑: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,如有增減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2.公證遺囑: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,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,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,得由領事行之。
3.密封遺囑: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4.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5.口授遺囑: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*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
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*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
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
名。
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*1未成年人。
*2禁治產人。
*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*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*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(三)遺囑的效力
1.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
2.遺贈無效或拋棄時,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。
(四)遺囑的執行
1.遺囑人得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。
2.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執行人。
3.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,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,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,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,得由利害關係
人聲請法院指定之。
4.有封緘之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。前項遺囑開視時,應製作紀錄,記明遺囑之封緘有
無毀損情形,或其他特別情事,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。
(五)遺囑的撤回
1.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
2.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3.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,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撤回。
4.遺囑人故意破毀,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撤回。
5.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*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*2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*3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*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*5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以上僅就民法繼承編有遺囑之部分規定略作說明。欲究詳情者,仍請參閱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遺囑(自第一千百八十六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)之規定。
(六)遺囑範例
1.佛陀遺囑
《佛遺教經》云:「諸比丘弟子!我涅槃以後,你們要尊敬珍重波羅提木叉,善為受持,不要遺忘。戒就是指導你們的大師,你們持戒,如貧窮的人得到寶物,如黑暗中燃起明燈。這和我住世,沒有甚麼不同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要弘通正法,從事自利利他和救人救世的真理運動,不要貪圖財利,不要販賣貿易安置田宅。你們修道利人,自有人供養,不用為生活操心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要奉行正法,不要占相吉凶和咒術仙藥,不要結好貴人,親厚媟慢,你們應該節身時食,清淨自活;要端心正念求度,不要顯異惑眾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更應該節制六根,不要讓六根追逐六塵,以免放逸墮落。好像管理兇悍的惡馬,一定要用轡制,不然,將會把人牽墜入陷坑之中。惡馬之害,只有一世,六根之害,殃及累世,這是不能不謹慎注意。
「諸比丘弟子!眼耳鼻舌身意的六根,是以心為主,大家要好好制心,心的可畏,甚於毒蛇、惡獸、怨賊。好像人的手中拿著蜜器,動轉輕躁,觀看到蜜,不見前面舉步就有陷坑。放縱心意,好像狂象無鉤,猿猴得樹,能夠喪失一切善事,所以你們要精進修道,把心棲於安靜的境界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接受到飲食供養,應當作服藥之想,好和壞都不要增減。不要起貪瞋之心,飲食不過是為資養色身,除去身體的饑渴。受食要如蜜蜂在花上採蜜,但取其味,不損食香,不要多求,以免壞其善心。
「諸比丘弟子!假如有惡人前來傷害你們,你們當自攝心,不要起瞋恨的念頭;更要護口,不要說惡毒的語言。你們要知道放縱瞋恚的心,就能妨礙修道,破諸善法,壞好名聞,失去一切功德之寶。忍的美德,持戒和苦行都不能及。能夠行忍的人,才是有力大人!假若不能用歡喜之心,忍受惡罵之毒,如飲甘露,就不能稱做有道的智慧之人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不要有驕慢的心,不要有諂曲的心,不要有欺誑的心,不要有慳吝的心,心宜端正,以質直為本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應當知道多欲的人,苦惱亦多;少欲的人,才是住於安穩的世界。你們要脫離苦惱,就要知足,知足之法,才是幸福安樂之道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要勤於精進弘法修道,則事無大小,就沒有困難之處,好像涓涓的細流,也能鑿石穿山,進入大川巨海;否則,對於弘法的家務,利生的事業,常常懈廢,如同攢木取火,未熱而息,雖然要想得火,火怎能自動跑出來呢?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要不忘正念,一切煩惱惡魔就不能侵入。你們要做勇猛的將軍,披著重鎧,持著禪定的刀刃,征服六塵境界的魔軍;佩著智慧的利劍,知道世間生滅的法相,降伏一切諸有的苦患。
「諸比丘弟子!在生死的大海中,你們要撐好智慧的法船,渡過愚痴愛執的濁流,燃著智慧的燈光,走過無明闇冥的世間。常以聞思修的智慧,才能進入三摩地。
「諸比丘弟子!你們要記好我說的法,不要忘失。我如良醫,知病說藥,服與不服,咎不在醫;我又如善導,導人善道,聞者不行,過不在導。」
2.鳩摩羅什大師遺囑
鳩摩羅什向大眾告別說:「我們以法相遇,時光如梭,世緣已盡。我以才智闇昧,謬充傳譯經典之任,至今譯有經論三百多卷,僅《十誦律》來不及刪繁就簡,存其本旨,必定不會有所差失。希望凡所宣譯的經論,都能流傳於後世,共助弘揚流通。現在我於大眾前發誠實誓言:『如果我所傳譯的經典無有錯謬,我火化之後,舌頭必定不會焦爛。』」
3.六祖大師遺囑
六祖:「汝等好住,吾滅度後,莫作世情悲泣雨淚,受人弔問,身著孝服,非吾弟子,亦非正法。但識自本心,見自本性,無動無靜,無生無滅,無去無來,無是無非,無住無往。恐汝等心迷,不會吾意,今再囑汝,令汝見性,吾滅度後,依此修行,如吾在日。若違吾教,縱吾在世,亦無有益。」復說偈曰:「兀兀不修善,騰騰不造惡,寂寂斷見聞,蕩蕩心無著。」
4.玄奘大師遺囑
玄奘大師云:「我的色身已染重病,所做的事也告一段落,再也不能在塵世久住。希望我所修的福慧迴施一切眾生,隨同眾生一起轉生為忉利天彌勒佛的淨土,奉事慈尊,將來追隨彌勒佛下生人間,廣作佛事。」又云:「色蘊不可得,受想行識亦不可得;眼界不可得,乃至意界亦不可得;眼識界不可得,乃至意識界亦不可得;無明不可得,乃至老死亦不可得;乃至菩提不可得,不可得亦不可得。」
5.國父遺囑
余致力國民革命,凡四十年,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。積四十年之經驗,深知欲達到此目的,必須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,共同奮鬥。現在革命尚未成功,凡我同志,務須依照余所著《建國方略》、《建國大綱》、《三民主義》及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,繼續努力,以求貫徹。最近主張開國民會議及廢除不平等條約,尤須於最短期間,促其實現,是所至囑!
6.印光大師遺囑
印光大師云:「念佛見佛,決定西生。你們要維持道場,弘揚淨土,不要學大派頭。」
7.弘一大師遺囑
弘一大師致書予夏丏尊訣別,賦二偈云:「君子之交,其淡如水,執象而求,咫尺千里。問余何適?廓爾忘言,華枝春滿,天心月圓。」
8.慈航法師遺囑
(1)慈航身無半文,身後事一切歸靜修院住持料理,眾信徒幫助。
(2)慈航一切經書衣物,全歸靜修院住持保存,學僧徒眾不得爭執。
(3)在未回大陸前,彌勒內院所有學僧照常安住,由靜修院及護法會維持。
(4)請道安法師及律航法師為彌勒內院永遠導師,指導學僧一切。
(5)請白聖法師代我付圓瑛老法師法派七人:*1自立;*2印海;*3嚴持*4妙峰;*5常證;*6會性;*7真性為曹洞宗
傳法。
(6)圓寂後不發喪,不訃聞,不開追悼會,凡起龕或安葬,莫請法師封龕說法種種儀式。
(7)遺體不用棺木,不用火化,用大缸跏趺盤坐於後山,三年後開缸,如散壞則照樣不動藏於土,如全身,裝金入
塔院。
(8)圓寂後,一切禮懺放燄口超薦佛事莫做,唯念大悲咒及觀音聖號。
(9)後山紀念堂如禪堂然,四圍大椿凳可趺坐,中間佛龕,遺像在後面。
(10)關房照樣,不可搬動,派人照應香燈茶水,可在內念《法華經》禮懺。偈曰:「空手而來,空手而去,來來
去去,永無休歇。」
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夏曆十二月二十五日,早晨四時慈航遺囑。
9.虛雲老和尚遺囑
虛雲老和尚謂弟子云:「身後事,數日前已向眾說,不必贅言。今問我最後語,祇有勤修戒定慧,息滅貪瞋痴。」又曰:「正念正心,養出大無畏精神度人度世。」
10.林語堂先生遺囑
林語堂云:「古人沒有被迫說話,但他們心血來潮時,要說什麼就說什麼,有時候論重大的事件,有時抒發自己的感想,說完話就走,我也是這樣。我的筆寫出我胸中的話,我的話說完了,我就要告辭。」
11.佛光山故住持心平和尚遺囑
心平自去夏旅美歸來,醫師即告患有肝癌之症,自知世緣已了,將要先走一步。心平自民國五十二年二十六歲出家,承師父上人栽培,大眾兄弟護持,七十四年被選為佛光山第四任住持之職,盡心盡力,隨順師教,為佛教發心,為常住奉獻,又續當選連任,但不幸尚有二年才到任期,今未能圓滿,此為我最對不起師父上人者,尚祈宗務委員會選派宗務委員一人代理未完任期,以免耽誤常住法務之進行,並有數事奉告如下:
(1)我之任何所有,乃至衣物,來自常住,今乃交還常住,一切由宗務委員會議決處理。
(2)我無儲蓄金銀寶物,但我名下有常住登記之不動產,自應交常住管理。
(3)敬請遵守佛教制度,給予火葬,骨灰存放萬壽堂中任何一地,不必造墓,以免浪費,凡事節約為尚。
(4)不發訃聞,不作燄口佛事,希望大家厚愛心平的心,繼續護持佛光山就好。
(5)我俗家弟妹人等,皆虔誠佛教信徒,千萬不可過問我的事,僧事僧決,一切皆依佛光山決定,並望弟妹後人永
遠護持佛教,如我在世。
(6)佛光山道場如今已是國際化、制度化,希望同門師兄弟體諒師父開山立規之辛苦,務望全體大眾必信必忠,同
心同德,為人間淨土而繼續發心。
(7)本山男眾比丘、沙彌,更要爭氣,傳燈樓早晚課誦望能不懈,外出必須請假,北海道場要繼續發展;師兄弟間
要互相愛護,互相尊重,為佛光大學、國際佛光會以及推展文化教育等,務期日有所成。
(8)師父上人常言:「集體創作,有教無我」的開示,希望凡我佛光人要一體遵守!師父著作應用心細讀!師父所
推動之「人間佛教」,要繼續努力!心平不勝馨香企盼!
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
心平口授 慧龍記錄
慈莊 慈嘉見證
12.在家居士遺囑(佛教徒)
(1)我之所有儲蓄金銀寶物、不動產,依照生前所囑辦理,捐獻佛教團體或慈善機構部份,務請照辦。
(2)病重時不要送醫急救打針,保持原狀,不要用力摸我、動我。
(3)不要哭喊、講話,但請大家小聲稱念「南無阿彌陀佛」。
(4)通知法師或蓮友助念,若逢七日之期,有心紀念者可以到寺院參加隨堂超薦。
(5)停放遺體時,請幫我沐浴更衣,穿著海青、羅漢鞋,皈依證放置身旁。
(6)最後蓋陀羅尼經被於海青上。
(7)三日或七日火化,骨灰撿後裝入罈內。
(8)請全家茹素,隨力布施,造福眾生。
(9)人生本無常,死亡是另一個新生的開始,如蝶破蛹、鳥出殼,進入另一個更光明祥和的世界。所以切莫過度哀傷,應該體悟人生無常,知及時修行,布施造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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